婚內出軌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導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當然也要兼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
婚內一方婚內出軌,離婚財產怎么爭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當然也要兼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
夫妻一方出軌的,不僅違背了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還會對配偶造成一定精神傷害,屬于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出軌行為,則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財產分割比例,對出軌方少分,對無過錯方多分,具體的分割比例根據過錯程度、情節輕重、財產價值等來衡量。
那么當夫妻一方出軌離婚時,財產具體怎么分配?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對方凈身出戶嗎?
另一半出軌了屬婚內出現重大過錯方離婚時財產到底該咋分?無過錯方是否就可以漫天要價?法院審理時又該咋處理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當然也要兼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夫妻一方出軌的,不僅違背了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還會對配偶造成一定精神傷害,屬于過錯方。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出軌行為,則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財產分割比例,對出軌方少分,對無過錯方多分,具體的分割比例根據過錯程度、情節輕重、財產價值等來衡量。那么當夫妻一方出軌離婚時,財產具體怎么分配?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對方凈身出戶嗎?另一半出軌了屬婚內出現重大過錯方離婚時財產到底該咋分?無過錯方是否就可以漫天要價?法院審理時又該咋處理呢?
基本案情一:
今年40歲的趙女士和丈夫陳先生都是醫生。兩人是大學同學,自由戀愛。畢業后,考慮到生活、工作等因素,兩人來到趙女士所在的城市打拼,并于2007年5月21日登記結婚。
剛開始,兩人的婚后生活是甜蜜的。雖然醫院的工作辛苦,但他們克服困難堅持了下來,并于2011年生育了大女兒。
2015年,為了給家庭創造更好的物質條件,兩人決定到北京某醫院工作。2018年,因大女兒上學,趙女士選擇回到焦作工作,而陳先生繼續留在北京工作。在此期間,陳先生每周都會往返于兩地看望、照顧女兒及雙親。直到2020年小女兒出生后,趙女士發現夫妻倆的感情出現變化,并持續惡化。她覺得丈夫性情大變,對家庭漠不關心,兩人爭吵不斷。她也因此積郁成疾,體檢后查出患有癌癥,手術后病情得到控制,但仍需長期服藥鞏固治療。2020年5月,陳先生返回家中期間,趙女士無意間發現其向第三者數次不明轉賬,累計27萬元。不僅如此,轉賬金備注還寫有“愛你媳婦”“1314”“520”等字樣。雙方矛盾進一步加劇,感情徹底破裂。
考慮到孩子的成長等問題,趙女士也曾嘗試過溝通,但陳先生始終回避,溝通未果。無奈之下,趙女士將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兩人離婚;兩個女兒由趙女士撫養,陳先生按每月每人5000元向趙女士支付孩子們的撫養費;依法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陳先生向趙女士支付經濟補償50萬元、支付離婚過錯損害賠償50萬元。
對此,陳先生卻有不同的看法:“她性格強勢,控制欲強。多年來,我都生活在她還有岳父、岳母的高壓和控制之下,只要沒有按照她說的做,我們就會陷入無盡的爭吵,我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因此,他覺得兩人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同意離婚。但他希望能夠撫養兩個女兒,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此外,他覺得他每個月都把大部分的錢交給趙女士管理,不應該再支付經濟補償。他也沒有“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不應支付過錯損害賠償。
裁判結果
最終,解放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準予趙女士與陳先生離婚;婚生長女、次女由趙女士直接撫養,陳先生每月每人支付撫養費1700元直至兩個女兒年滿18周歲止;登記在陳先生名下的房產歸趙女士所有;陳先生支付趙女士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價款139.6萬余元,并支付趙女士損害賠償5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結合趙女士、陳先生當庭陳述及提交的證據,能夠認定二人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準予離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趙女士、陳先生長女明確表示愿意隨母親趙女士生活,而次女還小,兩個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更為適宜。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以及陳先生的舉證,不能證明趙女士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反觀陳先生,其未對第三者之間的轉款行為及備注信息作出合理解釋。從備注信息的內容以及轉款中頻繁出現“520”“1314”來看,陳先生的行為足以引起原告對其與第三者之間關系的合理懷疑,故他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存在嚴重過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因此,結合陳先生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其應支付給原告損害賠償的數額為5萬元。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基于對子女、女方的保護以及陳先生的過錯,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按照趙女士分得70%、陳先生分得30%的比例予以處理。
“相較于之前《婚姻法》,《民法典》更加傾向于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像在第1091條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條款,彌補了婚外情中舉證難、認證難等問題。”該法官說,“相較于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爭奪,如何幫助、陪伴孩子健康成長,才是父母雙方應該注意的問題。父母應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加強與子女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從而降低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成長所造成的影響及傷害。”
本案中,結合趙女士、陳先生當庭陳述及提交的證據,能夠認定二人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準予離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趙女士、陳先生長女明確表示愿意隨母親趙女士生活,而次女還小,兩個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更為適宜。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以及陳先生的舉證,不能證明趙女士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反觀陳先生,其未對第三者之間的轉款行為及備注信息作出合理解釋。從備注信息的內容以及轉款中頻繁出現“520”“1314”來看,陳先生的行為足以引起原告對其與第三者之間關系的合理懷疑,故他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存在嚴重過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因此,結合陳先生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其應支付給原告損害賠償的數額為5萬元。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基于對子女、女方的保護以及陳先生的過錯,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按照趙女士分得70%、陳先生分得30%的比例予以處理。
“相較于之前《婚姻法》,《民法典》更加傾向于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像在第1091條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條款,彌補了婚外情中舉證難、認證難等問題。”該法官說,“相較于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爭奪,如何幫助、陪伴孩子健康成長,才是父母雙方應該注意的問題。父母應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加強與子女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從而降低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成長所造成的影響及傷害。”
本案中,結合趙女士、陳先生當庭陳述及提交的證據,能夠認定二人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準予離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趙女士、陳先生長女明確表示愿意隨母親趙女士生活,而次女還小,兩個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更為適宜。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以及陳先生的舉證,不能證明趙女士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反觀陳先生,其未對第三者之間的轉款行為及備注信息作出合理解釋。從備注信息的內容以及轉款中頻繁出現“520”“1314”來看,陳先生的行為足以引起原告對其與第三者之間關系的合理懷疑,故他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存在嚴重過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因此,結合陳先生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其應支付給原告損害賠償的數額為5萬元。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基于對子女、女方的保護以及陳先生的過錯,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按照趙女士分得70%、陳先生分得30%的比例予以處理。
案情簡介二:
一、宋某、朱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宋某出軌,雙方情感生隙。為挽救婚姻,宋某將其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變更為兩人共同共有。二、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宋某父母出資購買了一輛車,登記在宋某名下供其使用。三、嗣后,宋某又多次與其他異性發生性行為,朱某離家,雙方分居。后朱某訴訟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和車輛,且要求宋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判決宋某和朱某離婚;房屋、汽車歸宋某所有,宋某向朱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50萬元,汽車折價款1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宋某婚內存在與多名異性發生性行為的事實,嚴重違反了夫妻的忠誠義務,雙方分居至今,感情未有改善,故一審法院認定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支持離婚。房屋原為宋某婚前財產,婚后變更登記在兩人名下,應視為宋某就該房屋的部分份額對朱某的贈與,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車輛雖由宋某父母出資購得,但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考慮到宋某對房屋貢獻明顯大于朱某,又因宋某對婚姻破裂存在過錯,故一審法院綜合各方因素酌情就房屋和車輛(含車牌)予以分割。因房屋由宋某某父母居住,車輛(含車牌)由宋某使用,故上述財產判歸宋某所有,由宋某支付朱某相應折價款為宜。朱某以宋某出軌為由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宋某出軌的過錯事由尚不符合法定的賠償情形,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房屋和車輛及牌照應屬男方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且房屋剩余13萬的貸款沒有進行扣除。二審法院改判宋某支付朱某房屋折價款144萬元。二審法院認為二人婚后未能正確處理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審法院準予離婚無不當。宋某在婚內有出軌行為,且認可,故認定宋某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考慮,并無不當。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屬于共同共有,在分割房屋應從兼顧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雙方在婚姻的過錯等因素綜合考慮,一審綜合考慮到對女方的照顧因素,確定的折價款尚屬妥當。但未查明房屋剩余貸款金額,二審法院根據宋某提交的證據并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對此酌情予以調整。車輛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根據雙方認可的價值所作處理,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圖片
出軌,是一種生活現象,并非法律概念,我國《民法典》也沒有具體規定。我們常說的出軌一般是生活意義上的與婚外異性偶然的、突發的性關系,及民事法律上的不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前者往往會遭受道德譴責,后者則可能產生人身和財產關系變動的法律效果。
生活意義上的出軌如果要達到變動人身或財產關系的效果,要滿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的“與他人同居”具體認定標準,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此處強調持續、穩定共同居住,而不是與婚外異性偶然的不正當性關系。
本案法院判決朱某、宋某離婚,認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并非男方單純的出軌,而是綜合認定其出軌后導致分居,且感情未有改善等。因此,律師提醒婚內出軌并非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而更需要滿足《民法典》第1079條的具體規定,來綜合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所以如果一方只是發現另一方出軌就起訴的,很難判決離婚,還需收集感情確已破裂的進一步證據。
另外,本案還涉及婚前個人房產婚后加名、以及婚內一方父母出資購買車輛等獲得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正如一二審法院觀點,房屋雖為一方婚前財產,婚后變更登記在兩人名下,應視為對房屋部分份額對對方的的贈與,但離婚分割房產時會從兼顧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雙方在婚姻的過錯等因素綜合因素分割。一方父母出資的車輛之所以也被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取得,且父母并未明確只歸一方所有。
鑒于上述情形及法律規定當事人受贈財產,贈與人未明確只歸一方所有的,婚前受贈財產歸個人,婚后受贈財產歸共同所有。律師提醒當事人贈與他人財產或受贈財產時,應綜合考慮該項法律規定,做好財產贈與或受贈的規劃,避免財產損失。
經常會有人說,他婚內出軌,我可以讓他凈身出戶嗎?告訴大家,其實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婚內出軌的行為,基本與財產分割是沒有很大關聯,財產的分割如果在雙方無法協商的情況下,一般是平均分割,適當照顧女方、子女的原則進行處理。民法典生效之后,將 “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正式寫入了民法典,在這種情形下,一方婚內出軌,如果被認定為過錯的,就會成為財產分割的法定影響因素,過錯方將直接面對財產少分的可能性。
那么到底會對財產分割影響多少呢?并不是一些人想當然的認為是凈身出戶。而是要結合對方的過錯程度,比如出軌的次數,是否有重婚的情形,是否已與第三人生育子女,以及給無過錯方造成的影響等綜合來判斷財產分割時對無過錯方的傾向程度,但認定凈身出戶幾乎不可能。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婚內出軌的其他重大重大過錯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損害賠償;如果出軌者存在單方向“小三”無償贈送大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無過錯一方還可以要求“小三”返還。
民法典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同時又增加“其他重大過錯”的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情形,這些都表明了民法典對夫妻“忠誠義務”有更為嚴格的要求。不忠于婚姻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且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問題研究總結
一、婚姻出軌財產怎么分配
對于一方的出軌行為,首先要確定該行為是不是屬于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么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無過錯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二、因對方出軌離婚需收集哪些證據
現實中,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可謂是五花八門,但這方面證據比較難以取得,而且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應當盡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于法官綜合判斷:
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
2、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系等;
3、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系的各種錄像;
4、手機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短信聯系,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短信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但由于短信的特點,(1)是保存比較困難,(2)是很難直接證明短信發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別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還需要一些輔助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外情的事實。
但無論如何,這些短信可以作為婚外情的佐證,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機中,一直未被刪除,儲存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或將手機短信固定,經公證機關公證等,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5、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系,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打印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證實電子郵件的發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電子郵件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十分困難,只能作為輔助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6、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系,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
7、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
不少人認為出軌就是無法原諒的錯誤,確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是可以這樣認為。但在法律上,即使夫妻因為一方在婚內出軌而離婚,也不能貿然認為出軌就是法定的過錯行為。于是,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不一定出軌的一方就需要少分財產。當然,要是夫妻雙方協商可以達成一致,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給出軌的一方也是可以的。
一、搜集哪些證據?
能夠證明對方出軌的證據主要包括兩大類:
(一)直接能夠確定一方出軌的證據:
1、對方出軌的床照;
2、對方寫下的悔過書、保證書。悔過書中應當包括清楚明確的出軌事實,發生時間、次數等;
3、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
(二)證明力相對較弱的證據:
1、對方與小三同進同出酒店等場所的照片;
2、對方的銀行卡卡號以及與小三長期持續的銀行流水記錄;
3、對方與小三的開房記錄;
4、小三懷孕的住院記錄;
5、車載行車記錄儀中的信息;
6、聊天記錄、視頻等電子數據
作為無過錯方,我們爭取到子女撫養權的機會更大,在財產分割上法院也會傾向無過錯的一方。所以,除了要搜集能夠證明對方出軌的證據,還要注意將結婚證、親子證明等攥在手里,如果房產證不在自己手中,至少要知道對方有哪些房產。
二、對方出軌,
如何分到更多財產?
一般來說,離婚時會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比例是1:1,對在婚姻中沒有出軌的一方會多分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除此之外,出軌方很有可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揮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
1、對不動產或者需要所有權登記的財產,以及其他金額、價值大的財產,應將自己的名字寫入產權證書,或者簽署其他證明文件。
3、掌握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另一方資金的流向情況,以便進行必要的反駁或抗辯。
4、保管購買財產的發票,預感到一方可能轉移隱匿財產時,可列出財產清單請公證機關公證、律師見證。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遭遇婚內出軌,請第一時間聯系專業律師,為你爭取最大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