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多久不去繼承會失效

導讀: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從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為繼承人取得物權的時間。那么,繼承從什么時候開始?研究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從繼承開始的時間起算,可以產生多種法律關系。繼承開始后,各繼承人可以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分割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的到期債權,繼承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主張償還。
錯過了繼承的時效怎么辦?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限,是法律規定權利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的時間限制。《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在3年的時間內,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及時起訴,過了3年的時間,就喪失了勝訴權,就不能再請求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的繼承權利。但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種種復雜情況,《民法典》第194條也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如果有上述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訴訟時效中止。
為了解決法律關系的不確定狀態,從而穩定財產關系和社會經濟秩序,《民法典》在第188條中又規定了繼承權的最長存續期間,即“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這就是說,繼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后的20年內行使。20年期間屆滿,這個權利就消滅了。但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來決定延長。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遺產是否就沒人繼承了?肯定不是。首先看該遺產是繼承還是遺贈,如果是繼承,放棄繼承的時間是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形式是以書面形式作出,沒有表示的,就視為接受繼承。如果是遺贈,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的表示,形式沒有特別規定,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在《民法典》第1124條中規定得非常明確:“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如果繼承人均放棄遺產,無人繼承,其他人是不是能分一點?不能。法律對無人繼承的遺產也作出了規定,無主遺產會收歸國家用于公益,或歸集體所有。《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遺產不繼承多長時間屬于自動放棄
遺產繼承不會因時間而自動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四十七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