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怎么判刑和賠償?

導讀: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處罰: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肇事逃逸的處罰和賠償是怎樣的
肇事司機逃逸,造成交通事故責任不能認定的,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民事賠償:民事賠償請求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刑事責任:肇事司機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司機涉嫌交通肇事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兩節需要證明的事實,一是行為人有逃逸行為,二是有致人死亡的后果。關于第一節事實,判斷行為人是否逃逸的標準,不以事故發生后行為人距離事故現場遠近為標準,應以其主觀上是否有逃避處罰的目的,客觀上是否“離開”現場為標準。關于第二節事實,判斷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證明三點:被害人被撞擊后是否處于生存狀態、死亡結果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被害人如被及時送醫是否有生還可能。
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應該是交通肇事罪最嚴重的一種后果了,有些重大交通事故當時也導致受害者直接死亡,但不同的是,駕駛員當時根本就沒有逃逸,面對已經發生的事故也能理智的對待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因為逃逸解決不了任何的問題,被判刑或者說被繩之以法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