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導讀:
家暴是法定離婚的理由之一,根據(jù)《民法典》第1079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遭遇家暴,離婚分割財產時,能多分一點么?
離婚時,孩子與財產該如何分配?
如果法院認定夫妻一方構成家庭暴力,即施暴方,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fā),孩子應該歸另一方撫養(yǎng)。
不會因另一方無工作收入等因素,導致孩子歸施暴方撫養(yǎng)。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如果施暴方辯稱家暴行為僅存在于夫妻之間,并不會影響對孩子的感情,主張對孩子的撫養(yǎng)權。根據(jù)《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不論其是否向未成年子女施暴,要是沒有其他特殊情形,一般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
而對于夫妻雙方的離婚財產分配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會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認定一方構成家庭暴力,并依據(jù)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以及無過錯方原則,在財產分割上對施暴方少分夫妻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對于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據(jù)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
訴訟太過復雜,如何才能更好地約定財產分割方式?
面對離婚,對于很多夫妻雙方而言,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比較頭疼的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提前簽訂好一份“婚內財產協(xié)議”,對財產做一個清晰劃分,后面解決爭議就簡單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婚內財產協(xié)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協(xié)議的約定可以由雙方自行協(xié)商簽訂,也可以將婚內財產協(xié)議的約定進行公證。
婚內財產協(xié)議如何簽訂才有效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婚內財產協(xié)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協(xié)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完全自愿簽署,而不存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
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guī)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歸屬;
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xié)議;
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公證”不是必然程序,簽署協(xié)議時可不公證,但公證之后的更具有法律效力;
當然,婚內財產協(xié)議如果約定的是以下幾種事項,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約定全部或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歸子女所有
在實際生活中,這些財產仍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而贈與合同又是實踐合同,以履行為生效要件,所以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約定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同樣是贈與性質的約定,但是房產需要經(jīng)過不動產登記部門的變更登記,否則不產生物權效力。在最終發(fā)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誰提出離婚財產盡歸另一方所有
此類約定在電視劇中比較常見,看上去很浪漫,但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此外,在婚內財產協(xié)議中約定“對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免除”、“對第三方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等事項,可能由于顯失公平,或帶有人身屬性的條款導致約定無效。
當然,婚內財產協(xié)議一經(jīng)簽訂,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銷,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還是建議委托專業(yè)的婚姻家事律師把關起草代理,自己隨便在網(wǎng)上找的模板可能并不適合,若最后因協(xié)議的效力產生問題,最后損失的還是自己。
一方被家暴后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家暴是法定離婚的理由之一,根據(jù)《民法典》第1079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但家暴并不對分割財產多少產生直接影響,分割財產還是需要結合財產的具體類型來看。當然,對于家暴,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金。相關內容為:
1.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財產分割的特殊規(guī)定
如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典》第109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
雖然法律并不對賠償?shù)臄?shù)額進行具體明確,但可以由法官根據(jù)各方的具體情況酌定。
離婚案件涉及的財產分割內容很多,有很多的分割技巧,對此我們建議當事人可以考慮婚姻律師介入具體協(xié)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