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時財產怎么分割

導讀:
家暴是法定離婚的理由之一,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方被家暴后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家暴是法定離婚的理由之一,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但家暴并不對分割財產多少產生直接影響,分割財產還是需要結合財產的具體類型來看。當然,對于家暴,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金。相關內容為:
1.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財產分割的特殊規定
如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
雖然法律并不對賠償的數額進行具體明確,但可以由法官根據各方的具體情況酌定。
離婚案件涉及的財產分割內容很多,有很多的分割技巧,對此我們建議當事人可以考慮婚姻律師介入具體協助。
遭遇家暴,離婚分割財產時,能多分一點么?
如果法院認定夫妻一方構成家庭暴力,即施暴方,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孩子應該歸另一方撫養。
不會因另一方無工作收入等因素,導致孩子歸施暴方撫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如果施暴方辯稱家暴行為僅存在于夫妻之間,并不會影響對孩子的感情,主張對孩子的撫養權。根據《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不論其是否向未成年子女施暴,要是沒有其他特殊情形,一般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而對于夫妻雙方的離婚財產分配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會根據在案證據認定一方構成家庭暴力,并依據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以及無過錯方原則,在財產分割上對施暴方少分夫妻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對于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
面對離婚,對于很多夫妻雙方而言,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比較頭疼的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在婚姻存續期間,提前簽訂好一份“婚內財產協議”,對財產做一個清晰劃分,后面解決爭議就簡單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簽訂,也可以將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進行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