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自己撞人了算肇事逃逸嗎

導讀:
隨著機動車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數量也大幅增加。保險制度作為現代社會風險防控手段,亦成為私家車主的普遍選擇,但圍繞發生保險事故后賠償問題,常常出現爭議引發糾紛。
隨著機動車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數量也大幅增加。保險制度作為現代社會風險防控手段,亦成為私家車主的普遍選擇,但圍繞發生保險事故后賠償問題,常常出現爭議引發糾紛。
有這事?駕車撞人不自知,離開現場算不算逃逸隨著機動車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數量也大幅增加。保險制度作為現代社會風險防控手段,亦成為私家車主的普遍選擇,但圍繞發生保險事故后賠償問題,常常出現爭議引發糾紛。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一起車主開車撞人后不知情而離開,保險公司認為其構成逃逸拒絕賠付的車險理賠糾紛。
案情回顧
小陸是名90后,大學畢業就從事房地產行業。為方便工作,家里給他買了輛車并辦理了保險。
2017年11月,小陸接到電話匆忙趕去見客戶。天氣不好,下著小雨,經過的路段也不平整。處理好工作事宜后,小陸開車回家。不料,次日接到警察電話,告知其昨天撞人了。小陸很詫異。
警方對當天事故路段的路況、路面及涉案車輛的痕跡特征等進行核對,確認小陸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小陸和受害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賠償對方20萬余元。
賠償后,小陸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付。
庭審交鋒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無異議,但小陸系駕車逃逸,屬于合同中免賠事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原告小陸稱,涉案保單系電話投保,其未曾簽過投保單,未收到過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未告知免責事項。且自己當天確實不知道撞人,因此不屬于逃逸。
法院認為
根據庭審確認的事實,法院認為,保險公司雖提供了投保單、保險條款等證明其免責,但小陸否認投保單上的名字系其本人所簽,保險公司也不提出筆跡鑒定申請。故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已將免責條款提供給小陸,并對此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對小陸不發生法律效力。
且,即便該條款有效,小陸并未意識到自己撞人,故不存在駕駛員明知自己撞人卻未依法采取任何措施駛離事故現場的情形。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償付十九萬余元。
法官提示
在車輛保險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投保人要仔細看清保險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以防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爭議;
保險公司亦應盡相關告知和提示義務,保險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其中存在不少格式條款,對此應充分進行告知與提示,在當場簽合同時要出示書面條款,并予以加粗加大等明顯標識,并向購買者進行提示,在電話或網絡等方式簽合同時,亦應予以告知與解釋,可通過經同意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若未能證明已盡相關義務,即存在此格式條款被認定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風險。
關于交通事故后逃逸,需結合客觀行為和主觀故意予以綜合評判,若不存在主觀故意,則可能無法認定逃逸。
司機在開車時應保持謹慎,遵守交規,安全出行。
不知道撞到人駕車走了,算不算肇事逃逸?
是否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從這三方面看!
一是,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判斷行為人是否系明知,應當結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僅要看行為人的供述,還要從交通肇事的時間、撞擊的部位、車輛毀損程度、肇事時行為人的狀態、肇事后行為人的反應等方面客觀地評價,從而確定其是否具有逃逸情節。
二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
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民事及行政法律追究,具體而言,就是不履行相關法定義務,如救助傷者、保護現場、立即報案、聽候處理等義務。
三是,發生交通事故后,還應看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逃離現場的行為。
交通事故后,是指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處理機關首次處理前這段時間。行為人實施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一經實施,便立即成立。若行為人在接受事故處理機關處理后逃逸的,因為行為人的逃跑不會加重被害人的危害后果,行為人的逃跑行為性質實為脫離處理機關控制的脫逃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