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肇事逃逸我該怎么要求賠償

導讀: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由交強險或者商業險墊付搶救費用,沒有購買保險的,由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墊付后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由交強險或者商業險墊付搶救費用,沒有購買保險的,由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墊付后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交通事故對方肇事逃逸怎么辦?
可走保險“代位求償”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且肇事逃逸,受損車主如何挽回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受損車主可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賠付后可行使“代位求償權”向對方索賠。
案情還原朱某駕駛汽車途經十字路口時,被闖紅燈的舒某碰撞,舒某駕車逃逸,交警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給朱某造成車損1.5萬元,原本車損應由舒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但舒某逃逸后一直找不到人。好在朱某為自己的汽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綜合商業險。
根據保險合同,朱某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向朱某賠付了全部車損1.5萬元,并按規定朱某向該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將上述已獲得賠付款項的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將舒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舒某賠償其1.5萬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舒某駕駛機動車與朱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有關部門處理,認定舒某承擔全部責任,對此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生后,朱某依據保險合同,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在賠償案涉車輛損失后,獲得代位追償權,該保險公司據此要求舒某賠付其已賠償的車輛損失1.5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槐蔭法院判決被告舒某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1.5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日常生活中,當發生交通事故后,對方負有責任,逃逸或拒不履行所負責任時,被保險人可向己方保險公司索賠,獲得賠付后,己方保險公司可根據法律規定向負有責任的第三人索賠,既有效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省去與第三方維權的時間和訴訟等成本,有效降低損失,維護各方權益。
肇事逃逸該如何賠償對方
肇事逃逸賠償對方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3.誤工費,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4.交通費;
5.住院伙食補助費;
6.營養費;
7.喪葬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后如何理賠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由交強險或者商業險墊付搶救費用,沒有購買保險的,由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墊付后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肇事后逃逸責任及受害人救濟】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