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收入者能主張誤工費嗎?

導讀:
無固定收入者能主張誤工費嗎?無固定收入人群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會擔心其誤工費主張難以得到支持。事實上,法律對于該類人群的誤工費仍然予以保護。
無固定收入者能主張誤工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020年12月23日、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兩次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上述誤工費認定規則未作更改。
無固定收入者能主張誤工費嗎?
無固定收入人群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會擔心其誤工費主張難以得到支持。事實上,法律對于該類人群的誤工費仍然予以保護。
交通事故產生的誤工費,一般是指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后,由于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主張交通事故誤工費的一方應承擔誤工費的舉證責任。如果其能夠舉證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如提供收入來源的銀行流水等),法院據以計算出三年期間的平均收入后,以此為標準計算誤工費;無工作無收入可主張誤工費賠償嗎?
在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部分受害人屬于沒有工作,沒有收入的群體,比如全職家庭主婦,那么,他們可以主張誤工費賠償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此規定并沒有明確無收入的受害人,無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無收入的人群應該區分兩種類型,一是沒有勞動能力的人,二是有勞動能力的人……對于有勞動能力的人,誤工費應該獲得賠償,有勞動能力但無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婦、無業人員等兩類。對家庭主婦而言,雖然其雖無收入,但其所承擔的家務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而言,無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婦受害后,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勢必受到影響。如果僅以其無“收入”而對其不予賠償,顯失公平。對于無業人員而言,雖然其暫時無收入,但仍有機會就業并獲得收入,因侵權人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結果,這種利益獲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時期內將無法實現。所以對其賠償符合利益喪失說的立場,也較為公平合理。由此可見,對具有勞動能力的無收入受害人進行誤工費的賠償,符合公平的價值觀。 如受害人為無勞動能力人,因并不會造成上述利益喪失,則無權請求誤工費的賠償,當然不排除對其他的損失主張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