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離婚會判離婚嗎

導讀:
上列原告張某訴被告趙某1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21年8月16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只要滿足以下條件: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即使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仍應判決離婚。
可以的。只要滿足以下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即使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仍應判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訴離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可以判決離婚。但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對法官影響較大。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3. 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的,如果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對法官會產生重要影響,法院可以判決不予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才能離婚?
在我國,通常情況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和平分手去民政局登記辦理離婚手續,這種叫協議離婚,約莫一個多月即可解除婚姻關系。一種是單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愿意,這時候就要走起訴離婚程序,時間比較慢。而且,通常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不輕易準予離婚。
所以說,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才能離婚?答案很簡單,走起訴離婚程序即可,不過需要一定的時間和律師費用。
下面。結合一則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起訴離婚實例給大家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女,漢族,1988年2月9日出生。
被告趙某1,男,漢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
上列原告張某訴被告趙某1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21年8月16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一、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判令雙方生育的兩個小孩(趙某3、趙某2)由原告與被告各撫養一名,撫養費各自承擔;
三、依法判令被告協助原告對未獲撫養權的孩子行使探望權,具體方案為:
①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原告與孩子單獨相處1天;
②節假日原告與孩子單獨相處2天;
③每年寒、暑假原告與孩子連續單獨相處10—20天;
四、判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生育長子趙某2,××××年××月生育次子趙某3。由于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且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原告一直希望通過自己的忍受等到被告突然醒悟。可事與愿違,被告并未有任何實質性改變。結婚多年以來,原、被告之間無任何感情交流,夫妻感情名存實亡。根據雙方經濟收入,由原告與被告各撫養一個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長。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及負債,無需進行財產分割及債務分擔。原、被告之間的感情早己破裂,無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為此,原告現根據《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庭審時缺席審理,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育有長子趙某2,于××××年××月××日育有次子趙某3。原告主張,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性格不合,經常吵架,被告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語相向,夫妻之間已無任何感情交流,過著同屋分居的生活;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性,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另查,本次起訴系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庭審筆錄為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登記結婚時間已久,婚后于2009年育有長子趙某2,于2012年育有次子趙某3,說明雙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告雖主張雙方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充實的證據予以佐證;另外,關于原告在庭審中主張雙方同屋不同居,但雙方仍屬于共同居住,故原告據此主張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本院不予采信。婚姻生活中難免因家庭瑣事發生糾葛,從庭審情況來看,沒有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感情已破裂至無法修復,本院認為原、被告暫不予離婚為宜,本院對原告的離婚之訴不予準許。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應珍惜夫妻情誼,互相諒解,共同營造美好家庭。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許原告張某與被告趙某1離婚;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筆者簡析】
我們嘗試從這一起訴離婚案例,總結一下“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才能離婚”的相關重要知識點。
1、起訴離婚流程及時間
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8月16日不公開開庭審理,8月20日判決結果出來,前前后后只是花了1個月零8天的時間,真不愧是深圳速度!要知道,協議離婚經過30天冷靜期后也差不多要這個時間跨度。
那么,起訴離婚的流程大概是這樣的:委托律師——立案——開庭——等待判決結果。時間方面,視當地法院案件排期而定,快則一兩個月,慢則三四個月,最慢不超過半年。
2、第一次起訴離婚通常離不成
財產分割、撫養權分配這些問題好解決,畢竟《民法典》和《婚姻法》都有相關法例作為指引。但是,感情破裂這一關很難過!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卻不同意,那么這個法院便以此來判定雙方感情尚未破裂…
3、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不判怎么辦?
問題不大,就是需要一些時間。通常情況下,如無特殊情況(如家暴、人品道德問題…)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不準予離婚,因為誰都很難去證明感情破裂。那么,當半年或一年后再起訴離婚,這時候法院就大概率會判準許離婚了。
總結一下,法院在處理起訴離婚案件時很好地演繹了那句話——寧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