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會怎樣判決

導讀:
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起訴離婚,若原告方不出庭會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方不出庭會進行缺席判決。如果是缺席判決,法官會認定被告方不同意離婚。
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起訴離婚,若原告方不出庭會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方不出庭會進行缺席判決。如果是缺席判決,法官會認定被告方不同意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一方不出庭法院能否作出離婚判決?【裁判要點】
一、離婚訴訟中,針對當事人是否應該都到庭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進一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知,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包括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的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顯然離婚訴訟就屬于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情形。因為離婚訴訟涉及到人身關系,涉及到子女的撫養,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如果被告不到庭承辦法官確實無法查明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無法查明財產真實情況,也無法查明子女由誰撫養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由此可以得出結論,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原告和被告)必須要到庭。
二、離婚訴訟中,針對被告不到庭的問題(已經送達),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其一、原告第一次起訴,被告不出庭,無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情形,針對此種情形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起訴,因為被告不出庭,法院是無法查明夫妻雙方真實的感情狀況,無法查清就無法判斷真實感情是否破裂,就無法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因此此種情況法院毫無疑問的會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其二、原告第一次起訴,被告不出庭,存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情形,針對此種情形法院會非常嚴謹的審核原告所提交的證據的材料,如若證據真實,法院也會判決解除婚姻關系,但是針對該32條第一款中與他人同居,第二款虐待、遺棄,第三款惡習,第四款分局兩年等情形,即便原告拿出證據,但基于上述情形的生活化,證據不確定性等特征,如果被告不出庭,法官也難以查明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例如:原告拿出分居兩年的證據,比如租賃合同等以此證明已經分居兩年,如果被告不出庭,法官是難以相信原告陳述,因為無法合理排除夫妻是否真的分開兩年;其三、原告第二次起訴,被告不出庭,無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情形,針對此種情形法院會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視情況決定是否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畢竟原告通過兩次起訴的行為本身就表明了夫妻雙方的感情狀況,因此大概率法院會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其四、原告第二次起訴,被告不出庭,存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情形,針對此種情形即便原告提交的證據比較生活化、不確定行較強,但只要能確定證據三性,并且作出合理化解釋,加之兩次起訴的行為,法官會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起訴離婚后,一方拒不到庭法院怎么判?
離婚案件屬于解除夫妻身份關系案件,具有特殊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至于法院是否會支持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則要看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上述案例一中,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遂駁回其離婚訴請;案例二中,則支持了原告的離婚訴請。
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會如何判決
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起訴離婚,若原告方不出庭會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方不出庭會進行缺席判決。如果是缺席判決,法官會認定被告方不同意離婚。
1、原告沒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即便是缺席判決,也會判決不準離婚;
2、如果原告充分舉證證明感情破裂,法院會判決準許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