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導讀: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交通肇事罪2023最新量刑標準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三、什么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A)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B)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C)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D)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E)嚴重超載駕駛的;
四、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綜合考慮事故責任、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4、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六、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七、交通肇罪,什么情況下可能構成相對不起訴?
交通肇犯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并確因安全裝置原因導致事故發生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7)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8)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宜作相對不起訴的。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交通肇事罪(2023更新)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5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滿6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0萬元以上不滿80萬元的;
4.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超載50%以上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
4.特別惡劣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緩刑的適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
(1)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情節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6)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但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少數案件,由合議庭審理后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法院備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3)曾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行政處罰的;
(4)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
(5)明知是無牌證的機動車、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案件,由審理該案件的法院討論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