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立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二)遺囑部分無效事由(1)遺囑人未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的,遺產處理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可參照遺囑處理,遺囑無效后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每個法定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財產,這就意味著,遺囑訂立時,未保留繼承份額的&ldquo,遺囑的無效事由包括(一)遺囑全部無效事由(1)主體瑕疵:即遺囑訂立時,立遺囑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其全部無效,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經典案例
馮某年已古稀。他多次表示,一旦自己去世,留下的2套房子以及幾十萬元存款由其兒子和女兒2人平分。然而,馮某的兒子一直想獨占父親的財產。于是,有一次趁家中無人,兒子逼迫父親馮某立下了全部財產都歸其所有的遺囑。后馮某女兒起訴至法院。那么該遺囑是否有效?
討論此份遺囑是否有效,遺囑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瑕疵只有一種,即無效。
遺囑的無效事由包括
(一)遺囑全部無效事由
(1)主體瑕疵:即遺囑訂立時,立遺囑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其全部無效。
第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第二,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意思表示瑕疵:即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全部無效。(本案屬于此種情形)
(3)口頭遺囑訂立后,危急情況解除,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在遺囑全部無效的情況下,視為沒有遺囑,適用法定繼承。
(二)遺囑部分無效事由
(1)遺囑人未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的,遺產處理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可參照遺囑處理。
【注意】在這里,“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經濟來源的繼承人”的判斷時間,為繼承開始時,而非遺囑訂立時。這就意味著,遺囑訂立時,未保留繼承份額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具有勞動能力、生活來源的,該遺囑有效。
(2)遺囑人乙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一部分無效。在遺囑部分無效的情況下,視為存在遺囑,不適用法定繼承。
以案釋法
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該份遺囑是老馮受兒子脅迫所立,那么,該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無效后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每個法定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財產。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5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關聯法條
《繼承法》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條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