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前女友,適用反家暴法嗎?

導讀:
已經解除家人/戀人關系了,怎么還會繼續列入家暴行為?
近日,最高法與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引發網友熱議,該案例就“前女友、前男友能否適用家暴法”給出了明確答案: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是擬制家庭成員,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該案例中,包女士與洪先生原為戀人關系。洪先生因瑣事毆打包女士,導致包女士頭皮裂傷和血腫,包女士遂提出分手并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后,洪先生仍然通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到包女士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包女士報警后,擔心洪先生繼續實施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洪先生卻無視禁止,繼續通過通訊聯絡騷擾包女士,威脅包女士與其和好。最終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前女友前男友也適用反家庭暴力法”消息一出,網友熱議不斷,疑問主要有幾點:已經解除家人/戀人關系了,怎么還會繼續列入家暴行為?陌生人騷擾及打人,不該直接判定為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嗎?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例中的“前男友前女友適用反家暴法”,并不意味著是要對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行為進行輕判,重點是幫助被施暴/騷擾者申請到人身安全保護令。這類司法實踐不多,因此該案例很具有典型意義,能讓已經解除戀人/家人關系的受害者受到保護、免于前任的騷擾和暴力,是件好事。
如果沒有把前任擬制到《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范圍中,那么被施暴騷擾者對此是沒有很好的救濟途徑的。該案例中,男方在分手后的操作,是打騷擾電話和發送騷擾短信等,均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至少需要達到醫學上的輕傷)。
但現在根據這一典型案例,被施暴者或者說被前任騷擾者,可以適用《反家庭暴力法》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限制對方的騷擾及暴力行為。實際上,受害者得到了一條有效的保護途徑。
網友的擔心可能在于,認為適用了《反家庭暴力法》就不適用《刑法》(故意傷害罪)了,這是錯誤的理解。不論其行為適不適用《反家庭暴力法》,《刑法》一直都是適用的,如果男方的行為不是打騷擾電話而是毆打女方至輕傷以上(包括分手前。分手前女方頭皮破裂和血腫可能沒達到醫學上的輕傷)或者達到其它罪相關標準,都會受到《刑法》的約束。
所以實際上,這個案例擴大了保護范圍,從僅能適用《刑法》在人身安全上的保護,擴大到了《反家庭暴力法》在沒有達到刑法標準上的家庭暴力的保護。而適用對象的范圍也擴大到了前女友前男友、前妻前夫,有了更全面的認定。因此,從很多角度來看,這樣擴大了家暴保護范圍的判定都很有必要。
現實生活中,被前任施暴、騷擾之事屢見不鮮。不久前,四川姑娘拉姆遭前夫潑油縱火不治離世一事,想起來依然令人陣痛。而頻頻曝出的前任求復合不得、繼而施暴甚至殺人的新聞,也令人聞之心驚,一幕幕施暴畫面看得讓人心有余悸。
家暴行為絕不是家務事,也不僅出現在現任夫妻之間。對反家暴法適用范圍作出更為全面的規定、更為清晰的甄別,是對暴力零容忍的體現。未來,被前男友前女友、前妻前夫施加暴力的人,可以像該案例一樣申請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無形之中增加了對受害者的保護,讓施暴騷擾者不可肆無忌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