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撞到人怎么賠償(車禍后被撞的人怎么索賠)

導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四條 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更好發揮交強險保障功能作用,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研究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將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交通事故撞傷人怎么賠償【法律分析】:賠償金額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實際情況而定,但該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
交通事故撞傷人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賠償金額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實際情況而定,但該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目前,交強險總責任限額為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四條 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
為更好發揮交強險保障功能作用,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研究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將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無責任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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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把人撞傷了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及精神撫慰金等;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賠償項目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各項賠償費用的標準是: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6.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7.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比照上述規定計算,但不得超過三人。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護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第二十條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交通事故把人撞傷怎么賠償
一、醫療費:
(一)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
(三)標準: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二、誤工費
(一)概念: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為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三)標準: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乘以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乘以誤工時間(天)
(2) 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乘以誤工時間(天)
3、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三、護理費
(一)概念: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生在特定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三)標準——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對待: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乘以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乘以護理期限(天)
四、交通費
(一)概念: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
(三)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五、住宿費
(一)概念:住宿費是指在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三)標準式:住宿費賠償金額=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有權要求的補助。在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況下,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也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范疇。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三)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乘以住院天數
七、營養費
(一)概念: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三)標準: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八、殘疾賠償金
(一)概念:殘疾賠償金是指由于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
(三)標準:
(60以下)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乘以傷殘系數,(60——75)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實際年齡-60)]乘以傷殘系數,(75以上)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5乘以傷殘系數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一)概念: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輪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
(三)標準:殘疾輔助器具費=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十、后續治療費
(一)概念: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因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第2款
(三)標準:
1. 按既往已發生費用的平均數計算。這是一種最為簡單的計算方法。但是因為疾病發展階段不同、住院治療與否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學性,對于被告醫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一些特定案例中對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 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治療費用評估。
3. 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醫生建議進行計算。
4. 其他計算方法。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概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十二、被撫養人生活費
(一) 概念: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對于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
(三) 標準:
1、被撫養人沒有其他撫養人的,撫養費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18以下)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乘以(18-實際年齡)×傷殘系數,
(18——60)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乘以20乘以傷殘系數,
(60——75)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乘以[20-(實際年齡-60)]乘以傷殘系數,
(75以上)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乘以5乘以傷殘系數
2、被撫養人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撫養費用。
3、被撫養人為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