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可以在本地起訴嗎(合同糾紛可以在本地起訴嗎怎么起訴)

導讀:
《 民事訴訟法 》第34條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能否在原告所在地起訴
能。 合同糾紛 中,在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轄 的情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情況:雙方合同中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二種情況: 合同履行 地在原告住所地。 《 民事訴訟法 》第34條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依據上述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 約定管轄 法院。 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就應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履行地,也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則應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的規定來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什么情況下合同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對方?
合同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對方的一共有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雙方合同中的約定是由原告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第二種情況則是:合同的履行地是在原告住所所在地。雙方的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清楚所管轄的人民法院并且約好在原告住所地進行管轄。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的是,合同當中約定了履行地點的,就應當以約定的履行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合同當中對履行地點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話,爭議的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情況,接收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就應當作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是交付不動產的情況,不動產所在地則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標的,需要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當中交易的行為地就作為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當中確實沒有實際履行的,當事人雙方的住所地也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的話,需要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如果雙方約定要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的,協議管轄條款當中就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下這五個條件才能是合法有效的:
1、只適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財產類的糾紛。
2、雙方當事人已經做好書面約定,口頭約定沒有效力。
3、雙方必須確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
4、管轄的人民法院必須明確。
5、不可以違反級別和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嗎
合同糾紛不是只能去被告所在地起訴。合同糾紛的管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合同糾紛可以在本地的法院嗎
合同糾紛一般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到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嗎
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簽訂地法院管轄的,則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到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因為法律規定,合同或者財產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等管轄。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