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逃逸拘留幾天(車禍逃逸拘留幾天有案底)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輕傷拘留15天以下,當然至于具體多長時間的話,他肯定是需要根據一個違反交通事故法律規定的一些程度來進行判斷,但是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呢,最長的時間界限的話是不能夠超過15天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員已經肇事逃逸的一般可以拘留十五日以下,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金和處罰金,以及終生禁駕,肇事逃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并處拘留十五日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吊銷駕駛證,終生禁駕。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輕傷拘留多久?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輕傷拘留15天以下,當然至于具體多長時間的話,他肯定是需要根據一個違反交通事故法律規定的一些程度來進行判斷,但是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呢,最長的時間界限的話是不能夠超過15天的。交通事故逃逸會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需要多長時間拘留人?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員已經肇事逃逸的一般可以拘留十五日以下,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金和處罰金,以及終生禁駕。對于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機關一般都會進行拘留,但也不是一定會進行拘留,而且所處的拘留是行政拘留。
一、駕駛員肇事逃逸正常拘留幾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肇事逃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并處拘留十五日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吊銷駕駛證,終生禁駕。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4條,對“交通肇事逃逸”定義為: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由此可見,對于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機關一般都會進行拘留,但也不是一定會進行拘留,而且所處的拘留是行政拘留。
二、肇事逃逸一定會拘留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先需要弄清楚拘留的含義。
什么是拘留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肇事逃逸,要拘留多少天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員已經肇事逃逸的一般可以拘留十五日以下,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金和處罰金,以及終生禁駕。對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機關一般都會進行拘留,但也不是一定會進行拘留,而且所處的拘留是行政拘留。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兩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肇事逃逸的危害性不僅僅是對于事故負責人的處罰,同時也給受害者及其家屬造成沉重的代價。在駕駛員駕駛的過程中,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準則進行安全駕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