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含義

導讀:
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含義
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含義
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是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觀方面的本質特征。通常認為,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以低于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的行為。主要體現為: 建設單位違反規定,要求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壓縮工程造價、增加建房層數、降低工程標準、提供不合規格質量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造成工程質量下降的行為; 設計單位不按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技術規范以及建設單位的特別質量要求對工程進行設計,造成工程質量下降的行為;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擅自使用不合規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配件和設備,或者不按照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造_______成工程質量下降的行為; 工程監理單位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有損工程質量的設計和施工行為不監督、不指出、不制止、不提出規范和整改措施的行為。⑤ 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是如何區分降低工程質量標準與違章冒險作業,這是界定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關鍵。
違章冒險作業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本質特征,即行為人在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是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性質與違章冒險作業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行為人違反工程質量要求,實施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多少帶有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的性質,因而較難完全將其與違章冒險作業區別開來。如果行為同時符合“違章冒險作業”和“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按照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認定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考察兩罪的構成要件,我們可以這樣認為,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多是出于降低成本、獲取超額利潤或者是不負責任、敷衍了事的目的或想法,而違章冒險作業多為不遵循生產、作業的客觀規律和要求,強行、野蠻生產、作業或者是沒有科學根據的冒險生產、作業,行為人主觀上多是為了追求工作的進度,或者是沒有認真考慮生產、作業是否具備完備的條件。下面試舉一例。
被告人應某,系某安裝公司項目經理。2002 年2 月27 日,應某與擔任施工處主任的另一被告人郎某洽談吊裝設備租賃事宜,雙方簽訂的《680 噸吊機租賃合同》明確,由安裝公司向施工處租賃一臺680 噸的環軌式起重主吊機,并負責吊機環軌的基礎施工,施工處則負責吊機的運輸、安裝,及配合安裝公司進行大件設備吊裝。隨后,郎某與應某進行技術交底,但郎某未將有關計算吊機安全吊裝所需地面承載力估算值的光盤提供給應某,憑以往的施工經驗,向應某提出了錯誤的吊機基礎施工建議。應某作為項目經理,違反了建設施工活動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忽視了吊機環軌基礎圖上標明的地基承載力和平等度的技術要求,采納了郎某的建議,并據此要求他人編制了錯誤的吊機基礎施工方案。
在施工工程中,兩被告先后發現吊機基礎有滲水與沉降現象,但均未對吊機基礎地基承載力等技術要求引起重視,要求工人繼續施工,最終發生多人死傷的重大事故。被告人應某違反規章制度,在缺乏相關科學勘察吊機地基地質情況的前提下,組織他人編制錯誤的吊機基礎施工方案;在發現事故隱患時,主觀上并未予以充分的重視,而是繼續指揮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最終導致重大事故的發生,其行為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違章作業的本質特征。被告人郎某違反有關特種設備安裝前應向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備安裝后應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申請的規章制度,未能向使用單位提供吊機的全面技術資料,在施工出現危險時,其采用錯誤的方法,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重大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而其行為同樣具備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兩被告人的行為并不具有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屬性,因此不能認定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