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被起訴會影響配偶嗎

導讀:
經濟糾紛案件我們很熟悉,通常如果雙方不能私下協商解決方案,一方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來捍衛其權利。許多人擔心在法庭上起訴需要一定數量的爭議。經濟糾紛被起訴會影響配偶嗎?接下來大律網專業律師將詳細介紹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經濟糾紛被起訴會影響配偶嗎
有可能會。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產生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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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妻子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主要依據的法律規定來自于兩方面: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其他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巳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借貸糾紛案中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認定,首先應當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一個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于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何認定債務人配偶的連帶責任,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方借款從事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借款從事經營活動的,除該借款是從亊個體工商、農村承包經營活動外,其所擔負的債務,都應以一方是否經對方同意,借款一方所從事的經營收人是否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為標準來考慮該債務的償付,另一方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如夫妻一方為與朋友合伙開辦企業向他人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該借款事實,且該合伙企業還未產生效益或借款的一方將企業收入他用。那么,對該債務就不應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償付。
⑴ 一方借款是否是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對于該類借款,首先應當了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什么, “為家庭共同生活”有幾種情況:如購買家庭生活必需品(維持生計、解決溫飽〉、藥品或住院治療費用、購買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應包括:一方為與自己有贍養義務關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費用的借款,如為己方的父母贍養費用的借款;為履行與己方袍撫養義務的了女正常生活、學4所需的借款。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去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對該類借款,應當考慮夫妻間不當借款權力的行使問題,一方借款未經對方同意,將借款用于資助與其沒奮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為前提認定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智力投資之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方借款為上大學、出國留學或為學V 某項技藝等。對這種夫妻智力投資借款,不能一概而論,應對進行智力投資后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收益情況而定。比如,一方為另一方出國留學到處籌款,借了大量債務,離婚時一方并未受益,應視為出國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出國方自己負責償還。如果一方學習專業技術、技藝后,利用所學之長賺得的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債務也應屬夫妻共同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人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④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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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 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