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可以直接去民政局辦理嗎

導讀:
凡在外國或我國港、澳、臺地區登記結婚的當事人要解除婚姻關系無論雙方是否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是離婚,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有以下情況:1、當事人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如果當事人是或同居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現在要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是不予受理的,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一方要求離婚的。即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第二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分配及處理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則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第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部門是不可以受理其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愿。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而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當事人被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的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替代當事人。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第四未辦理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或同居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現在要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是不予受理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要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無需到民政機關或人民法院辦理解除關系的手續只是在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的情況下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凡在外國或我國港、澳、臺地區登記結婚的當事人要解除婚姻關系無論雙方是否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是離婚。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有以下情況:
1、當事人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2、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3、夫妻雙方無法親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
4、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不能通過民政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
1、夫妻雙方不是自愿離婚的;
2、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協商一致的;
3、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