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引起的離婚財產該怎么辦

導讀:
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家庭暴力離婚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離婚賠償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所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在離婚訴訟中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是肯定的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該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書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解釋還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作了原則規定無過錯方可據此請求法院判決過錯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并不是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為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多分了一些財產就等于是賠償了。因為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基于離婚時無過錯方受到的損害無損害則無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誰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誰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及如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都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為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而非離婚之訴。
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可見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因家暴離婚時,分割財產可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家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索要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家暴離婚時,分割財產可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家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索要離婚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