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哪些能做為有用證據

導讀:
那么婚外情哪些能做為有用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能會被法院采納的婚外情證據,
一是書證。
書證包括配偶與第三者涉及兩性曖昧關系的手機短信息能證明配偶有婚外情的書信。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1、書證的取得
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持有相關書證支持的持有書證的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或法庭調查前提交給人民法院。如果書證被第三人持有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取收集。
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書證確實為對方當事人持有而且該當事人又拒絕提供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2、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書證形式有瑕疵。如,當事人一方提供的未加蓋公章該雖然記載了房屋的詳細信息但該合同未加蓋公章因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而不具備證據效力。
(2)書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協議。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其一夫妻離婚的一致同意其二的一致同意其三問題的一致同意。約定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但當事人往往重視不到問題的根本疏忽基本內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導致協議無效。
(3)當事人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是提交的書證應與其它證據形成鏈條這樣證明力會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機率也會增強。
二是物證。
物證包括第三者饋贈給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機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處的鑰匙等。
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
三是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視聽資料包括配偶與第三者出雙入對的錄像配偶與第三者私密通話的錄音捉奸在床等。
四是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包括一方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配偶與第三者進出賓館的證人證言配偶與第三者肢體親密的證人證言配偶當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證言等。此外夫妻雙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認出父母與異性有頻繁交往的事實也可以做證據。
1、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作為證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證人是除了當事人和作為訴訟參加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2)證人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其他組織
(3)證人必須具有正確的感知能力和表達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特定情況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證人能夠將其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陳述。
2、下列人員不能充當證人,
(1)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就不能向法院提供對查清案件事實有意義的情況不能作為證人。
(2)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不能作為證人。
(3)法院審理本案件的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不能充當本案的證人。
五是鑒定和勘驗結論。
鑒定和勘驗結論包括通過親子鑒定發現配偶與自己的婚生子女非自己血緣子女配偶與第三者姘居生活現場的勘驗等。
對于傷殘鑒定主要應用于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案件中精神狀況鑒定證明主要證明一方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親子鑒定主要適用一方對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系產生懷疑的情況房屋價格評估報告主要針對雙方當事人對房屋價值爭執不下無法達成共識的。一般情況下鑒定由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雙方共同挑選鑒定機構或雙方共同委托人民法院指定相關鑒定機構。因鑒定結論是雙方共同認可的專業、權威部門作出所以鑒定結論是人民法院采信比較高的一類證據。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訴訟離婚的婚外情證據有以下幾類可被法院采納: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例如,本人出具的認錯書,涉及婚外情的聊天記錄等。且前述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且不損害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婚外情證據有:
1、婚外情一方出具的懺悔書、道歉信、保證書等;
2、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聊天記錄、通訊記錄、短信、電子郵件等;
3、其他人目睹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聯系親密的相關證人證言;
4、婚外情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