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導讀: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1)必須雙方自愿;
(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
(3)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
(4)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
(5)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6)處理好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問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簽訂離婚協議后可以起訴離婚嗎
簽訂離婚協議后沒有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已經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離婚證,則不可以去法院起訴。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制度。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