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必經的申請程序具體有哪些

導讀: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協議離婚必經的申請程序具體有哪些
1、協議離婚必經的申請程序具體如下: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好;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申請發給離婚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需要什么程序
1、首先是申請,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準備好戶口證明、身份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照片等。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會查明: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離婚是否出自自愿,對子女、財產問題是否處理妥當等,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注銷結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