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需要的程序有哪些

導讀: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辦理離婚需要的程序有哪些
1、辦理協議離婚需要的程序如下:
(1)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申請離婚登記后,會有30日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屆滿后,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3)婚姻登記機構進行審查,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案件所需證據及證據明細
1、身份證據
關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這類證據主要是指身份證,另外還有戶口薄、出生證明、駕駛證、軍人證、僑胞證、護照、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2、婚姻關系證據
關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夫妻關系的證據。主要是結婚證,如果結婚證遺失,可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檔案館開具證明。
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離婚判決與否的重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這類證據非常重要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這類證據有相關單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滿兩年的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情況的證據、公安機關的出境記錄等。
4、子女撫養證據
關于子女的生活、學習、撫養等相關情況的證明。一般此類證據有出生證明、身份證明、在讀學校、幼兒園出具的證明等等相關證據。
另外子女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現狀也非常重要,這關系到孩子成長環境,請盡量提供。如系非婚生子女甚至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還需提供親子關系方面的證明材料。
5、家庭財產證據
關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一般此類證據有銀行存單或銀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價證券等的證明,如經營公司的應提供出資證明、股權證明等,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6、雙方經濟狀況證據
關于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以印證共同財產、債務等相關情況的證據。這類證據一般有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人或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7、住房情況的證據
關于夫妻雙方擁有的住房情況的證明。一般主要是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8、需要經濟幫助證據
關于弱勢一方要求對方提供幫助的證明。主要是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9、無生育能力證據
主要用于證明自己無法生育,子女應隨自己共同生活。
當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主張的證據。
10、證明曾提起過離婚訴訟的證據
用于證明曾經提起過訴訟夫妻感情沒有和好,而是繼續惡化以至破裂的情況。如果婚姻一方曾提起過離婚訴訟的,一般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或者法院的證明材料等相關證明。
11、離婚損害賠償證據
要求對方給予離婚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夫妻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申請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后,會有30日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屆滿后,共同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構查明符合條件的,發給離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