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一般會怎么判

導讀:
4、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并公然對抗并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一、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一般會怎么判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
(1)妨礙了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2)所煽動的暴力行為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3)導致社會動蕩不安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客觀表現是什么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2、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說、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群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3、本罪所指群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說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
4、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并公然對抗并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