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是否要坐牢

導讀:
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于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一、放火是否要坐牢
1、對于放火行為,行為人是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具體的處罰標準如下: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行為沒完成是否是犯罪
1、放火罪的預備與未遂
認定行為是屬于未遂還是預備的標準在于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著手”是指:
(1)行為必須是接觸或者接近了犯罪對象,對犯罪客體構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脅;
(2)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犯罪結果產生的性質,即如果不是主觀方面的原因,而任其發展下去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
(3)行為與預備行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為人的犯罪意圖。對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動作則是預備行為;開始點火,則屬于已經“著手”。
2、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中止
(1)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未遂。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于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2)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問題。
(3)根據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構成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這一轉變的過程中,如果被點燃物已經燒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則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實害犯的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