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眾斗毆未遂怎么處罰的

導讀:
持械聚眾斗毆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斗毆雙方均有聚眾斗毆故意的,只要一方達到三人以上的,對雙方均應認定聚眾斗毆,但沒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一方,不當認定聚眾斗毆。參與預謀持械聚眾斗毆的,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應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在聚眾斗毆中,斗毆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依照上述第二款的規定認定是否屬于持械聚眾斗毆;對未持械一方不應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一、持械聚眾斗毆未遂怎么處罰的
1、聚眾斗毆是行為犯,不存在未遂問題。持械聚眾斗毆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3、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二、聚眾斗毆罪需要注意什么
1、聚眾就是拉幫結伙,人數達三人以上。對斗毆雙方均有聚眾斗毆故意的,只要一方達到三人以上的,對雙方均應認定聚眾斗毆,但沒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一方,不當認定聚眾斗毆。如沒有聚眾故意的一方造成對方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
2、聚眾斗毆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策劃者、糾集者、指揮者;積極參加者是指在聚眾斗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毆中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在幕后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在聚眾及準備斗毆中行為積極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實施斗毆行為,應認定為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
3、“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數達十人左右,或者斗毆場所涉及多或者斗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聚眾斗毆行為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民憤較大的情形。
4、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是指人們的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受到破壞,造成學校停課、商店停業、停工,交通嚴重阻塞,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等。
5、“持械”是指在聚眾斗毆中使用器械或攜帶器械且主觀上有使用的企圖,但實際未使用的,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支、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參與預謀持械聚眾斗毆的,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應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在聚眾斗毆中,斗毆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依照上述第二款的規定認定是否屬于持械聚眾斗毆;對未持械一方不應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