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離婚協議是否可以起訴

導讀: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一、不執行離婚協議是否可以起訴
1、不執行離婚協議可以起訴.
2、起訴的條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在我國,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而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一種合意,不是一種司法文書,所以不屬于上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文書,故協議離婚后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也無權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能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依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2、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3、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