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債權人產生債務,這種情形生活中很常見。不真正連帶責任,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共同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但對外(對債權人而言)任何一個債務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對內(對債務人而言)僅有一債務人就全部債務承擔最終責任。那么,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臺彩電,乙在保管期間借給丙使用,丙使用時不小心摔毀,這樣,乙對甲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丙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4、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6、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7、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三、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特征
1、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人違反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因而構成數個侵權行為。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侵權責任形態中的共同責任,因此必須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作為責任人。其責任產生的基礎,是該數人對同一個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負有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損害,發生侵權責任。
2、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基于同一個損害事實而發生的侵權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雖然為兩個以上,構成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但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卻是一個。正是這一個共同的損害結果,才將數個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結合起來,發生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數人行為對于損害的發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不同的侵權行為人對同一損害事實發生的侵權責任相互重合。
正因為數個侵權行為人實施的是各自獨立的侵權行為,而造成的卻是一個共同的、同一的損害結果,每個侵權行為人所發生的侵權責任內容相同,無論是在責任性質、責任方式和責任范圍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終責任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必須是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權責任中只須履行一個侵權責任即可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正因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個相同的侵權責任的重合,因此,只要數個重合的侵權責任履行一個,受害人的損害就得到了救濟,受到損害的權利就得到了恢復。因此,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受害人只能選擇相互重合的請求權中的一個行使,該請求權行使之后,其他的請求權即行消滅。
綜上所述,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有許多相似之處。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形有;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責任;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