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流程是什么樣的?該怎么走

導讀:
將調解作為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基于身份關系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通過調解結案有利于妥善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但達成調解協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即自愿、合法。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遵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工作原則作出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但被告則不受此限制。離婚需要什么手續?是雙方同意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這是兩個不同離婚性質。
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對于離婚達成一致意見,對于孩子撫養權問題(跟誰生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怎么約定等)、財產分割問題(儲蓄、房子、車子、股票、股權、田地、奢侈品等)、債務問題等等,約定好之后,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帶好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去民政局辦理即可。
訴訟離婚也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之一,筆者根據司法實踐,并結合自己10余年來的辦案經驗,談談離婚訴訟的法定程序,希望對人們有所裨益。
一、管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公民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二、審查與受理。
法院在接到民事起訴狀后,應當對其進行審查,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就應當受理,并依法將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送達給被告并指定舉證期限。
三、審理和調解。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了調解原則上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凡能夠調解的案件都應當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出國的、患重病需住院治療的)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離與不離的書面意見。
將調解作為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基于身份關系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通過調解結案有利于妥善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但達成調解協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即自愿、合法。自愿必須是雙方自愿。若一方不自愿,則沒有調解的余地。合法不要求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只要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即可。當然,法院也不能久調不決。
四、判決與上訴。
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但即使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遵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工作原則作出判決。在審判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一律公開。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失去法律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但被告則不受此限制。
離婚需要哪些程序?
二十二年前的她因五千元彩禮嫁給了一個因近親結婚生的二葉子男人,想離婚了怎么離啊?離婚需要什么手續?是雙方同意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這是兩個不同離婚性質。
如果是雙方同意離婚,倆人一定要達成協議,包括孩子,家產,雙方老人等一系列的問題達成協議,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登記證到你的所在地民政去辦理離婚手續,民政給你辦完手續后發放離婚證書。
如果是一方離婚,對方不同意,你可以申請你的所在地民政單位,民政可了解你的情況,進行司法調解,調解無效,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可以到人民法院去審訴離婚。
第一步先到信訪交上離婚訴訟狀,信訪可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可受理此案轉到民事訴訟庭,民事訴訟開庭審理,根據你原告訴訟的內容,再進行調查核實,還要具備夫妻分居六個月,法院最終做出判決,雙方的婚姻已達到崩潰邊緣,再維持下去,對雙方誰都沒有好處,因此判決離婚。這是在十多年前基本上就這些程序。現在的法院,法律逐步完善,改革創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