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多少錢可以立案

導讀:
私有財產被別人騙取,是一種非常窩心的經歷。在現代社會是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的,他人進行詐騙的時候就是能夠報案從而去索回自己的財產的,但是這個金額是要在規定之內的。下面就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被騙多少錢可以立案?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被騙多少錢可以立案?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詐騙罪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三、詐騙罪增設單位犯罪的法律意義
詐騙罪增設單位犯罪的實質意義是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嚴重社會危害性、符合詐騙罪客觀形態的行為,是否需要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的詐騙行為具有應受刑法懲罰性
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具有刑罰當罰性,取決于二點:一是該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二是該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并不能因為其是以單位名義、為了單位利益就能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從實踐看,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的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已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強烈不滿。在刑法未將此行為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完全具備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的條件。其次,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而不是行為人取得利益。就對法益的侵犯來說,單位集體實施的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與單純自然人實施的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沒有質的區別。
(二)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詐騙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為了單位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雖然單位詐騙的事實的存在,但單位實施了詐騙行為不等于刑法意義上的單位犯罪。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中可以看出,并非一切單位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才是單位犯罪。既然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詐騙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主體,因此不能認定類似案件屬于單位犯罪,因此也就不能對單位進行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