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外地離婚手續怎么辦

導讀:
如果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一般外地離婚手續怎么辦
1、若協議離婚必須回戶口所在地,離婚登記是要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2、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如果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法院怎么判決離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5、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