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愿可以離婚嗎

導讀: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雙方自愿可以離婚嗎
1、只要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一致,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也可以去法院辦理離婚。我國的離婚方式有兩種:
(1)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一致,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方式,如果一方在外地的,也可以在當地法院辦理離婚速裁,但要求必須在當地居住一年以上。
(2)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不能達成一致,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開庭后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方式。如果夫妻雙方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中的任何一項達不成一致,那么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去判決。
2、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5、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6、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二、辦理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1、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2、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