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哪些

導讀: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一、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或者被婚姻登記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個方面:
1、對當事人的后果是,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發生的夫妻的權利義務,不適用民法典有關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各項規定。
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3、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4、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的當事人與其所生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影響的,生育的父母應盡撫養義務與行使監護人的權利。
5、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什么樣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4、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