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導讀:
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損害往往呈現持續性特征即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一般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或經過多次治療才能康復同時只有在經過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確定后才能最終確定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如住院治療、傷殘評定、訴訟等)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1、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4、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5、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后起算。
6、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