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機構撫養的程序和特征

導讀:
收養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專門收養兒童的兒童福利院,另一種是既收養兒童也收養其他收養對象的綜合福利院。社會福利機構成為這些孩子的監護人。《收養法》第5條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那么社會機構撫養的程序和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收養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專門收養兒童的兒童福利院,另一種是既收養兒童也收養其他收養對象的綜合福利院。社會福利機構成為這些孩子的監護人。《收養法》第5條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關于社會機構撫養的程序和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社會機構撫養的程序和撫養的特征
社會福利機構目的主要是由國家興辦的慈善組織,負責由養社會上父母雙亡、其他親屬無力撫養的孤兒和經公安部門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專門收養兒童的兒童福利院,另一種是既收養兒童也收養其他收養對象的綜合福利院。兒童入院后,他們就成為享受國家福利待遇的孩子,受到社會福利機構的養育和監護。社會福利機構成為這些孩子的監護人。《收養法》第5條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有三種:一是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是生父母送到社會福利機構寄養的殘疾兒童。前兩種孩子的監護人是社會福利機構,可以由福利機構送養;第三種孩子的監護人是其生父母,而不是社會福利機構,因此,社會福利機構無權將這些孩子送給他人撫養。
二、確定撫養權如何取證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