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后的孩子由誰撫養

導讀:
哺乳期后的孩子由誰撫養未成年子女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準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哺乳期內子女撫養權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如父母雙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則應選擇相對較輕、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直接撫養。那么哺乳期后的孩子由誰撫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哺乳期后的孩子由誰撫養未成年子女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準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哺乳期內子女撫養權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如父母雙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則應選擇相對較輕、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直接撫養。關于哺乳期后的孩子由誰撫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哺乳期后的孩子由誰撫養
未成年子女
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后,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準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哺乳期內子女撫養權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
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一)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從有利于嬰兒健康成長出發,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宜。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的規定,以2周歲為哺乳期界限。2周歲以下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父親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若父方舉證證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應由父親直接撫養,體現以子女方的利益為重的立法思想:(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母親僅患有一般性疾病,經治療可以痊愈,則不在此限。如父母雙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則應選擇相對較輕、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直接撫養。(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雖屬于違法行為,但如強迫其直接撫養,將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可以允許。(3)在現實生活中,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小孩,致使子女無法隨其共同生活,從維護子女利益出發,應當由父親直接撫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