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撫養奶奶是否是必須的

導讀:
孫子撫養奶奶不是必須的依據民法典的立法原理,贍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被贍養的人與贍養人有自然血親關系或形成擬制血親關系;(二)被贍養的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需要贍養;(三)贍養人有贍養能力。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那么孫子撫養奶奶是否是必須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孫子撫養奶奶不是必須的依據民法典的立法原理,贍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被贍養的人與贍養人有自然血親關系或形成擬制血親關系;(二)被贍養的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需要贍養;(三)贍養人有贍養能力。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關于孫子撫養奶奶是否是必須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孫子撫養奶奶不是必須的
依據民法典的立法原理,贍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被贍養的人與贍養人有自然血親關系或形成擬制血親關系;
(二)被贍養的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需要贍養;
(三)贍養人有贍養能力。因此,一般情況下而言,子女應當天然的作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順序的贍養人,但是當發生某種客觀原因,即在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情況下,導致父母子女之間無法直接履行贍養義務時,孫子女與祖父母、外孫子女與外祖父母之間才可能產生發法定的贍養義務。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