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一般判給誰

導讀:
很多夫妻由于感情的破裂,最終走上離婚的道路,但是對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都是很積極爭取的。那么離婚孩子一般判給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多夫妻由于感情的破裂,最終走上離婚的道路,但是對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都是很積極爭取的。關于離婚孩子一般判給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多夫妻由于感情的破裂,最終走上離婚的道路,但是對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都是很積極爭取的。那離婚孩子一般判給誰,這是不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呢?下面就來看看本篇文章為大家整理的內容吧。
一、總的原則
(一)兩周歲以下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其他
1、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3、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4、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5、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