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關于子女撫養的規定

導讀:
離婚協議的內容,首先應當有雙方關于自愿離婚的意思表述,其次則應當包含雙方商定后確認的子女問題、財產問題的適當處理。關于離婚關于子女撫養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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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關于子女撫養的規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案情簡介:
原告韓某與被告金某于2009年4月5日協議離婚,雙方所生一子隨被告金某共同生活,原告韓某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500元,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產A歸原告韓某和兒子所有,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2009年7月,被告金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2年現關押于某監獄。2009年12月28日,韓某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原、被告所生一子隨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金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因被告金某被關押于監獄,故法官到監獄開庭。庭審開始時,被告金某擔心原告韓某取得兒子的撫養權之后,擅自處分房產A,從而損害兒子的利益,故被告抵觸情緒很強烈。后經過調解,被告金某的心結被打開,最終,原、被告達成協議,兒子隨原告韓某共同生活,被告金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處理的難點不在于撫養關系的變更,而在于撫養子女一方能否單獨處分子女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