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為討女兒撫養權狀告民政局怎么判

導讀:
同年4月10日,原告向通州市民政局反映錢某、徐某在收養登記時的弄虛作假行為,并要求通州市民政局撤銷原收養登記。5月9日,通州市民政局以錢某、徐某辦理收養登記時雖出具了虛假材料,但錢某、徐某符合收養條件,收養錢*旋后較好地履行了父母職責為由,作出不予撤銷收養登記的決定。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被訴行政行為是被告通州市民政局不予撤銷收養登記決定。該行為屬于行政法上的重復處理行為,不屬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那么親生父母為討女兒撫養權狀告民政局怎么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年4月10日,原告向通州市民政局反映錢某、徐某在收養登記時的弄虛作假行為,并要求通州市民政局撤銷原收養登記。5月9日,通州市民政局以錢某、徐某辦理收養登記時雖出具了虛假材料,但錢某、徐某符合收養條件,收養錢*旋后較好地履行了父母職責為由,作出不予撤銷收養登記的決定。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被訴行政行為是被告通州市民政局不予撤銷收養登記決定。該行為屬于行政法上的重復處理行為,不屬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關于親生父母為討女兒撫養權狀告民政局怎么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張某某、姜某夫婦生有一子,于1999年3月又生育一女,因兩原告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為避免計劃生育處罰,遂將女兒送給因故不能生育的錢某、徐某夫婦收養,并將女兒改名為錢*旋。此后,錢*旋即隨錢某、徐某夫婦共同生活。2000年6月,錢某、徐某謊稱在公路邊撿到棄嬰,在通州市民政局辦理了收養登記。
2006年,原告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錢某、徐某與錢*旋的收養關系,因錢某、徐某夫婦當庭出示了收養證,原告撤訴。
同年4月10日,原告向通州市民政局反映錢某、徐某在收養登記時的弄虛作假行為,并要求通州市民政局撤銷原收養登記。5月9日,通州市民政局以錢某、徐某辦理收養登記時雖出具了虛假材料,但錢某、徐某符合收養條件,收養錢*旋后較好地履行了父母職責為由,作出不予撤銷收養登記的決定。原告不服該決定,以通州市民政局為被告,要求被告撤銷作出的《不予撤銷收養登記的決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被訴行政行為是被告通州市民政局不予撤銷收養登記決定。被告這一行為的作出,是以原先業已存在的收養登記的行為為前提的。被告在受理原告針對原收養登記行為提出的撤銷申請后,經過審查、權衡,認為不宜推翻原登記,而給予原告答復,決定對原收養登記不予撤銷。被告的這種答復,實際是對原收養登記行為效力的確認,并沒有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形成新的影響,相關當事人仍應受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該行為屬于行政法上的重復處理行為,不屬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