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由誰撫養?撫養權的法律規定

導讀: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那么子女由誰撫養?撫養權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關于子女由誰撫養?撫養權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子女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有虐待和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二、子女撫養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三、子女撫養問題法律規定詳解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2、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4、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8、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9、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四、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