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孩子撫養權變更的相關規定

導讀:
離婚協議中二人商定將3歲的孩子孫*靜的撫養權給了張某。孫某知道此情況后和張某商議讓孩子跟隨孫某共同生活,但是張某認為孩子是自己的全部精神支柱,沒有了孩子的陪伴無法生活,所以堅決不同意將孩子的撫養權交給孫某。無奈,孫某于2010年9月將張某告上法庭。同時,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是允許的。那么父母對孩子撫養權變更的相關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中二人商定將3歲的孩子孫*靜的撫養權給了張某。孫某知道此情況后和張某商議讓孩子跟隨孫某共同生活,但是張某認為孩子是自己的全部精神支柱,沒有了孩子的陪伴無法生活,所以堅決不同意將孩子的撫養權交給孫某。無奈,孫某于2010年9月將張某告上法庭。同時,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是允許的。關于父母對孩子撫養權變更的相關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典案例:
孫某(男)與張某(女)二人相識半年后于2004年結婚。婚后二人生育了一女孩孫*靜,孫某常年在外打拼,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張某照看,長期的家庭主婦生活讓張某逐漸的和社會脫離,慢慢的與丈夫孫某的夫妻關系也越發的緊張,終于二人于2008年達成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二人商定將3歲的孩子孫*靜的撫養權給了張某。然而事隔2年的時間,張某因為沒有一技之長,收入頗低且生活每況愈下,更糟糕的是張某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高位截癱喪失了勞動能力。孫某知道此情況后和張某商議讓孩子跟隨孫某共同生活,但是張某認為孩子是自己的全部精神支柱,沒有了孩子的陪伴無法生活,所以堅決不同意將孩子的撫養權交給孫某。無奈,孫某于2010年9月將張某告上法庭。那么法院會支持孫某的請求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同時,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為患有嚴重的疾病或是因為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不盡扶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共同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的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是允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