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協議書

導讀:
在訴訟中,夏某某雖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按照協議的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及婚生女的撫養權。第二種意見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可以對其所有的共同財產作出約定,但本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夏某某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應認定該協議無效。就本案而言,當事人雙方以將來李某某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協議,即只要滿足李某某再次提出離婚的條件,其婚后所有共同財產均歸夏某某所有,婚生女由夏某某撫養,李某某不得有任何異議。那么子女撫養權協議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訴訟中,夏某某雖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按照協議的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及婚生女的撫養權。第二種意見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可以對其所有的共同財產作出約定,但本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夏某某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應認定該協議無效。就本案而言,當事人雙方以將來李某某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協議,即只要滿足李某某再次提出離婚的條件,其婚后所有共同財產均歸夏某某所有,婚生女由夏某某撫養,李某某不得有任何異議。關于子女撫養權協議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子女撫養權協議書范本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住址:住址: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登記離婚,現就離婚后對子女_________的撫養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自愿達成如下一致約定,以資共同遵守:
一、撫養權
女兒/兒子_________現年_________歲,歸_________方撫養。
二、撫養費、撫養期限和支付方式
1.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給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兒/兒子_________的撫養費(直至十八歲)。
2、撫養費(不含大額醫療費及大額教育費)金額和支付方式:
撫養費支付類型:_________________
撫養費支付金額:_________________
撫養費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撫養費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增加撫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適當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約定。
三、探望權
1、男(女)方________對孩子________享有探望權。
2、探望時間及方式:凡雙休日、節假日,如無特別事宜,男(女)方均可對孩子進行探望。探望之前,必須先經與女(男)方電話聯系。探望期間,要保證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3.每次探望結束,享有探望權的一方應當按時將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四、如遇其它未盡事宜或應時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五、望雙方共同遵守,否則一切責任概由違約方負責。
此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子女撫養權協議書的案例
【案情】
原告李某某(女)與被告夏某某(男)于2006年元月1日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雙方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吵打,李某某于2007年10月16向夏某某提出離婚,次日,李某某在親友的勸說下,表示今后不再提出與夏某某離婚,并與夏某某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如李某某再次提出離婚,其婚后所有共同財產均歸夏某某所有,婚生女由夏某某撫養,李某某不得有任何異議。協議簽訂后,由于雙方的關系一直沒有能夠改善,故李某某于2008年9月15日向法院訴請離婚,并要求撫養婚生女并按法律規定分割財產。在訴訟中,夏某某雖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按照協議的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及婚生女的撫養權。
【分歧】
對本案原、被告簽訂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是否有效,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夏某某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是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愿,應認定該協議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可以對其所有的共同財產作出約定,但本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夏某某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應認定該協議無效。
【評析】
本案原、被告雙方在將來李某某是否提出離婚尚不確定,僅僅是一種可能性的情況下,按照假定的條件,對離婚后的財產權屬及婚生女撫養權作出約定,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該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關鍵看所附條件是否違背法律規定。依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背法律規定,則該民事行為無效。反之,則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