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有什么規定

導讀:
數額和負擔期限原則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那么民法典的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數額和負擔期限原則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關于民法典的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有什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有什么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數額和負擔期限原則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后子女的探視權該如何行使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