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婦應該怎么給子女撫養費

導讀:
離婚夫婦應該怎么給子女撫養費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可以怎么給,應該按哪些方式給,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分割共同財產及存款時,應在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應分割的數額中首先扣除撫養費,這樣可以根本上解決法院為一個孩子的撫養費年年搞執行的弊端,也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18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18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四)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需要。那么離婚夫婦應該怎么給子女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夫婦應該怎么給子女撫養費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可以怎么給,應該按哪些方式給,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分割共同財產及存款時,應在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應分割的數額中首先扣除撫養費,這樣可以根本上解決法院為一個孩子的撫養費年年搞執行的弊端,也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18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18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四)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需要。關于離婚夫婦應該怎么給子女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夫婦應該怎么給子女撫養費
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可以怎么給,應該按哪些方式給,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第一是要根據給付方的實際履行能力;第二是要便于執行。可以采取按月、季、年給付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具體的給付方式按以下幾種情況:
(一)有固定收入的工薪階層且沒有多少積蓄的,應采取按月給付的方式。可由給付方按月自動履行,也可以由法院委托其所在單位協助執行,由對方按月領取。
(二)給付方沒有固定職業及收入,或是農業人口,則應判決按季或年給付的方式為宜,這樣也可減少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次數和法院執行工作的壓力,對當事人及法院都有益處。
(三)雙方當事人有較多的共同財產或存款,應當采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分割共同財產及存款時,應在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應分割的數額中首先扣除撫養費,這樣可以根本上解決法院為一個孩子的撫養費年年搞執行的弊端,也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四)以物折抵。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18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18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應該給付到什么時候?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
(一)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周歲為止。
(二)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三)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四)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
撫養費標準數額的具體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需要。那么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子女在父母離婚前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情況。有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前,生活條件較好,還報了各種學習班,在父母離婚時,就應考慮這些情況,盡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狀態。以避免父母的離異,對孩子造成過多的心理恐慌。
快車小編提醒離婚父母,在離婚時,不能不顧子女的生活實際需要,無端地抬高撫養費要求,以此作為離婚的條件,這是不適當的。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
對于撫養費數額的確定,還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收入能力,特別是給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較強的,適當多承擔一些;支付能力較弱的,適當少承擔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對于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過司法解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仍堅持要求按照這個標準執行。部見上,雖然這個規定未撤銷,但是已不適用。這個規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費標準,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巨大的飛躍,很多家庭的月收入達幾萬,甚至幾十萬,仍以20%至30%的標準給付小孩撫養費顯然沒有必要。所以,還要結合小孩的實際需要來參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
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以此標準為基礎,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顯然都是不適當的。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若雙方對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爭議較大,而有給付撫養費義務一方的經濟收入又不穩定,人民法院常會以當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作為判定給付撫養費數額的標準。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決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