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拒付孩子大學費用嗎,撫養費支付到孩子幾歲

導讀: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現實中,如果女方是直接撫養子女的話,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數額,而要是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話,則可以要求適當減少撫養費數額。但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撫養費增加或減少的條件。那么父母可以拒付孩子大學費用嗎,撫養費支付到孩子幾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現實中,如果女方是直接撫養子女的話,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數額,而要是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話,則可以要求適當減少撫養費數額。但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撫養費增加或減少的條件。關于父母可以拒付孩子大學費用嗎,撫養費支付到孩子幾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父母可以拒付孩子大學費用嗎
今年22歲的小方就讀于復旦大學,小方的父母在其年幼時協議離婚,小方隨母親生活,父親支付撫養費。可是自從小方上大學之后,教育費用都由母親一人承擔,小方看著日漸操勞的母親也是萬般心疼,覺得自己上大學的教育費用應該讓父親也承擔一部分,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支付自己上大學所需的費用。面對兒子的起訴,父親則認為小方已經成年,小方如果心疼母親,完全可以依靠勤工儉學掙自己的上學費用。那么,小方要求父親承擔教育費用的要求是否有理有據?(來源:法制日報)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顯然,相關法律將尚在大學就讀的成年子女排除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之外,大學費用不屬于父母的法定義務。因此已經成年的就讀于大學的小方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其沒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二、撫養費一般支付到什么時候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子女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子女撫養費。已滿18周歲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然須給付撫養費:屬于尚在學校接受高中教育以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關于教育費的負擔,在我國國情下,子女年滿18,雖已成人,但尚在各類學校就讀,一時無法工作,無法自己養活自己的情況,這時家長只要還有負擔能力,就應該繼續負擔必要的教育費,該孩子完成學業。但如果父母確實沒有給付能力,孩子又已經年滿18周歲,子女要求父母必須給付自己上大學的費用,是不合理的,因為在我國條件下,這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