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流產協議為由拒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男方履行撫養義務

導讀:
但劉某最終將腹中胎兒生了下來,孩子的父親王某以雙方已經簽訂流產協議為由,不肯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幼女的母親一怒之下代替女兒將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6000元。虹口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男方王某補付其女兒出生至今的撫養費,之后每月應支付撫養費1200元,至其女兒18周歲止。被告王某辯稱,芳芳目前的狀態由其母親造成,因其母親違反雙方簽訂的流產協議,擅自將原告生出,造成原告芳芳目前的生活狀況。同時,被告王某僅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以案說法虹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現原告隨其母親共同生活,被告理應承擔適當的撫養費。那么以流產協議為由拒付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劉某最終將腹中胎兒生了下來,孩子的父親王某以雙方已經簽訂流產協議為由,不肯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幼女的母親一怒之下代替女兒將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6000元。虹口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男方王某補付其女兒出生至今的撫養費,之后每月應支付撫養費1200元,至其女兒18周歲止。被告王某辯稱,芳芳目前的狀態由其母親造成,因其母親違反雙方簽訂的流產協議,擅自將原告生出,造成原告芳芳目前的生活狀況。同時,被告王某僅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以案說法虹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現原告隨其母親共同生活,被告理應承擔適當的撫養費。關于以流產協議為由拒付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戀人未婚先孕,匆匆結婚后發現性格不合,分居的同時還簽訂了流產協議,約定女方劉某盡快去醫院做人工流產,男方王某先補償女方劉某5萬元,流產后再補償5萬元。但劉某最終將腹中胎兒生了下來,孩子的父親王某以雙方已經簽訂流產協議為由,不肯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幼女的母親一怒之下代替女兒將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6000元。虹口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男方王某補付其女兒出生至今的撫養費,之后每月應支付撫養費1200元,至其女兒18周歲止。
案情回放
2010年,劉某和王某經朋友介紹認識,兩人一見鐘情,隨著交往的加深,兩人的感情迅速升溫。不久,劉某發現自己懷孕了,王某覺得很高興,雙方父母也很滿意這樁婚事,于是兩人登記結婚并且舉行了盛大的婚禮。
但好景不長,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兩人發現性格不合,經常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爭執不休。婚后僅兩個月,兩人就覺得實在過不下去了,于是劉某搬到了娘家居住,與王某正式分居,但是劉某腹中的胎兒怎么辦?王某要求劉某去做人工流產,劉某同意了,但要求王某給予補償。于是兩人找了律師,在律師見證下,簽訂了一紙協議,約定王某先補償劉某5萬元,劉某自行到醫院做人工流產手術,之后王某再補償劉某5萬元。過了幾天,劉某在母親的陪伴下來到醫院,在等候手術的時候,劉某感到非常緊張,畢竟自己已經懷孕5個月,這個時候做手術有比較大的風險,再三考慮后,劉某離開了醫院,決定把孩子生下來。2011年5月,劉某和王某的女兒芳芳出生。劉某為了生孩子已經辭去了工作,此時沒有任何收入,而且女兒身體不好,需要請人護理,劉某覺得經濟壓力很大,于是找到王某,要求他承擔芳芳的撫養費。王某斷然拒絕,他覺得雙方已經簽訂了流產協議,就應該按照協議辦理,芳芳的出生是劉某違背協議的結果,自己不應承擔撫養費。
劉某覺得無力自行承擔女兒芳芳的撫養費用,于是作為芳芳的法定代理人,將王某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原告芳芳的代理人,母親劉某訴稱,芳芳為兩人的婚生女。芳芳出生后,被告王某對自己和芳芳從不關心,不承擔任何經濟開銷。由于自己目前無工作,無經濟來源,對于芳芳的日常開銷已經無力承擔,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自2011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芳芳撫養費6000元,至原告18周歲止。被告王某辯稱,芳芳目前的狀態由其母親造成,因其母親違反雙方簽訂的流產協議,擅自將原告生出,造成原告芳芳目前的生活狀況。同時,被告王某僅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以案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