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

導讀:
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即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是指當未成年人沒有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而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為多人且對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由法定機構依法從第二順位的監護人中指定具體承擔監護職責的人。這與國外的指定監護、遺囑監護明顯不同。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強制性的法定監護人的要求,不可能發生指定監護,只需要強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爭當監護人,從而發生積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那么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即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是指當未成年人沒有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而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為多人且對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由法定機構依法從第二順位的監護人中指定具體承擔監護職責的人。這與國外的指定監護、遺囑監護明顯不同。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強制性的法定監護人的要求,不可能發生指定監護,只需要強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爭當監護人,從而發生積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關于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
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即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是指當未成年人沒有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而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為多人且對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由法定機構依法從第二順位的監護人中指定具體承擔監護職責的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在實際操作中,對未成年人“指定監護”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指定監護,實際上是選定監護。
即在法定監護人中選擇確定監護人,屬于法定監護的具體落實和適用,或謂法定監護的實施方式,而并非在法定監護人之外指定監護。這與國外的指定監護、遺囑監護明顯不同。
二、發生指定監護的前提條件有二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需要由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監護。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強制性的法定監護人的要求,不可能發生指定監護,只需要強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
(2)未成年人的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存在爭議。這種爭議具體表現為二種。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爭當監護人,從而發生積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另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都不愿擔任監護人,相互推諉,從而發生消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
三、指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具有明確的限定性。
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的規定,指定監護人只限于未成年人第二順位法定監護人中的近親屬。
1、所謂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的解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可見,作為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人的近親屬,其中只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