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行使探視權的建議

導讀:
離婚后一方行使探視權的建議為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一)對新《婚姻法》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其次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時,可以發給他們一本《婚姻法》。那么離婚后一方行使探視權的建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一方行使探視權的建議為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一)對新《婚姻法》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其次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時,可以發給他們一本《婚姻法》。關于離婚后一方行使探視權的建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一方行使探視權的建議
為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對新《婚姻法》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使離婚當事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觀。鎮、村以及街道辦、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普及婚姻法的宣傳,采取多種形式講解、宣傳新的婚姻法知識,使新《婚姻法》家喻戶曉。其次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時,可以發給他們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審查離婚訴訟案件時,也可以有針對地交待當事人依法享有探視權,以便使當事人心中有數,根據自身意愿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一次性案結事了,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三)對于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盡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為不易過于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視權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視權的地點可以在孩子學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帶回家。
(四)法院就探視權問題進行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個案情況,因案而異,不應搞“一刀切”。首先,離婚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孩子之間各種因素千差萬別,判決時不應過于籠統,否則無法執行,也不應過于細致,否則執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發矛盾。同時,應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護的原則判決,除考慮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對于子女年歲稍大些的,法官應該聽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對于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時,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可以在判決書中增加對拒不執行者處以罰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則變更或取消監護權的內容,以督促執行。
(五)探視權行使的主體范圍不應僅限于不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應當適當擴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筆者認為,允許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視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視權應符合下列幾個條件: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經與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親或母親的同意。3、不得濫用探視權。
(六)如果孩子堅決不同意讓不與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視,應視情節對待,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此時可以根據其申請由法院裁定終止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滿十周歲,可以要求直接與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對孩子加以引導教育,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創造條件。




